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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康源公司水电价格执行范围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康源公司水电价格执行范围的函
(皖价商函〔2009〕168号)


安徽康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增加康源公司水电价格执行范围的请示》(康集计〔2009〕32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2008年,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我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皖价商〔2008〕107号)中,你公司自营及控股的水电机组容量(共计19.205万千瓦)上网电价已经考虑小火电机组关停因素。因此,你公司此后参股的水电容量上网电价目前应按各参股水电企业的上网电价执行。对你公司的经营困难,待今后国家统一调整水电价格政策时一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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