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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15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山西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林业厅(以下简称省林业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全省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的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定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相关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造林绿化工作。制订全省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参与拟订相关省级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承担省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省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应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管理省直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承担其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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