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13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九月四日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原省建设厅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交通运输厅。
(二)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四)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五)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六)继续探索和完善职能有机统一的交通运输大部门体制建设,进一步优化组织结构,完善综合运输行政运行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交通运输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发展战略建议。
(二)承担涉及全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指导全省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三)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公路、水路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参与拟订全省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四)承担全省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定全省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管理;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与管理工作,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承担省内水路运输及航道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