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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修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鲁政办字[2009]12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新修订的《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2 市、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 Ⅰ级应急响应
    4.3 Ⅱ级应急响应
    4.4 Ⅲ级应急响应
    4.5 Ⅳ级应急响应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8 指挥和调度
    4.9  抢险救灾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4.12 省慰问及派工作组
    4.13 信息发布
    4.14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 技术保障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 善后工作
    6.1 救灾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6.3 水毁工程修复
    6.4 蓄滞洪区补偿
    6.5 灾后重建
    6.6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7 附 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4 预案解释部门
    7.5 预案实施时间
  8 附件(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工作制度》、《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以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辖区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湖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污染事故、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不断提高洪水资源的调控利用能力,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1.4.2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防汛抗旱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城乡供水安全、生态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驻鲁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旱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6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7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可设立前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1 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省人民政府设立山东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省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办)设在省水利厅,并在山东黄河河务局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设立黄河防汛指挥办事机构和城市防汛指挥办事机构。
  2.1.1 省防指组织机构
  省防指由省长任指挥。分管副省长、水利厅厅长任常务副指挥,省政府办公厅、省水利厅、山东黄河河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卫生厅、省气象局、省安监局、省煤炭工业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广电局、省林业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济南铁路局、山东民航局、海委漳卫南运河管理局、省教育厅、山东海事局、省地震局等单位负责同志和济南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武警山东省总队、济空司令部的负责同志为指挥部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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