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3 抗旱预案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包括城市抗旱预案),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各类抗旱预案由当地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有关地区应贯彻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 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进入紧急抗旱期,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跟踪雨情、水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 水利部黄委、淮委、海委负责所管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省防指负责小清河、大汶河、潍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东鱼河、洙赵新河的防洪调度;省淮河局、海河局分别负责省淮河、海河流域内骨干河道的市边界水闸的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跨设区的市的水利、防洪工程由省防指视情况直接调度。
4.1.4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黄河(含东平湖)、漳卫河(含恩县洼滞洪区)、沂河、沭河、南四湖等水利、防洪工程的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防汛抗旱工作,在国家防总、黄河防总、淮河防总、海河防总的统一领导下,由省人民政府和省防指负责协调省直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工程所在地做好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由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4.1.5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早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黄河花园口发生10000立方米每秒以上洪水或运用东平湖分洪;
(2)黄河堤防、险工、涵闸工程多处发生重大险情;
(3)黄河滩区出现极度漫滩;
(4)主要河湖发生超标准洪水或决口或恩县洼滞洪区运用;
(5)某设区的市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或数市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6)大中型水库垮坝或数座大型水库同时出现重大险情;
(7)我省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8)某设区的市发生特大干旱或数市同时发生严重干旱;
(9)某座大型城市或数座中型城市同时发生极度干旱;
4.2.2 Ⅰ级响应行动
(1)省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省防指指挥主持会商,有关省领导、省防指成员、省直有关部门参加,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同时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总,并提请省委常委会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省政府视情况组成前线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省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做好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省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根据需要随时在省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滚动发布汛(旱)情,报导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早措施。财政厅及时为抢险救灾提供应急资金。省防办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铁路、交通、民航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厅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省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相关设区的市防汛指挥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由设区的市政府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设区的市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相关设区的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省防指。设区的市防汛指挥机构在市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相关设区的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黄河花园口发生6000— 10000(不含10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
(2)黄河某处堤防、险工、涵闸工程发生重大险情;
(3)黄河滩区发生重大漫滩;
(4)数条(座)主要河湖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中型河道发生决口漫溢;
(5)某设区的市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或数市同时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6)数座中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或某座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数座大型水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7)我省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8)某设区的市发生严重干旱或数市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9)某座中型城市发生极度干旱或某座大型城市、数座中型城市同时发生重度干旱。
4.3.2 Ⅱ级响应行动
(1)省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省防指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同时将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国务院、国家防总。省防指派出工作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严重时,提请省政府研究部署。省防指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做好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根据需要在省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省财政厅及时为抢险救灾提供应急资金。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省卫生厅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指导医疗救护。省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相关设区的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由设区的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抢护险情,或组织加强防汛抗旱工作。设区的市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相关设区的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省防指。设区的市防汛指挥机构在市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相关没区的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黄河花园口发生4000— 6000(不含6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滩区部分漫滩或防洪工程出现重大险情;
(2)黄河控导工程发生重大险情;
(3)黄河滩区出现中度漫滩;
(4)数条(座)主要河湖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某条(座)主要河湖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数条中型河道发生重大险情;或主要河湖的重要支流发生决口漫溢;
(5)某设区的市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或数设区的市同时发生一般洪涝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