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小(一)型水库垮坝,或某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某座大型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数座中型水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7)我省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8)某设区的市发生中度干旱或数市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9)某座中型城市发重度干旱或某座大型城市、数座中型城市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省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同时将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省防指指挥、分管副省长,并报国家防总。省防办在24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根据需要在省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财政厅及时为抢险救灾提供应急资金。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相关设区的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派出专家组到一线具体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省防指。设区的市防汛指挥机构在市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黄河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部分漫滩;
(2)某条(座)主要河湖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某条(座)主要河湖发生低于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座)主要河湖重要支流、某条中型河道发生重大险情;
(3)某设区的市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4)小(二)型水库垮坝,或数座小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
(5)我省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6)某设区的市发生轻度干旱;
(7)某座中型城市发中度干旱或某座大型城市、数座中型城市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省防指秘书长主持会商,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将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省防指指挥、常务副指挥和副指挥,并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
(2)相关设区的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或组织抗旱,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省防指。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河湖洪水
(1)当河湖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河湖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湖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蓄滞洪区行蓄洪水,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实施蓄滞洪区调度运用时,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决定做好蓄滞洪区启用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蓄滞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分洪设施的启用和无闸分洪口门爆破准备。当河湖水情达到洪水调度方案规定的条件时,按照启用程序和管理权限由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下达命令实施分洪。
(4)在紧急情况下,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有关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在确保人民生命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 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门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河湖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6.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建设、环保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当地政府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应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6.4 风暴潮灾害
(1)风暴潮(含热带低压)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2)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a.海洋部门对风暴潮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并立即报同级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b.海洋部门根据台风动向,分析、预报风暴潮、海浪,并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c.沿海地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防潮堤工程责任人应根据台风警报上岗到位值班,并部署做好各项防御台风的准备工作。
d.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督促相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防潮堤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台风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按批准临时超蓄的水库应将水位降到汛限水位;平原河网水位高的应适当预排。水文部门做好洪水测报的各项准备。当地政府做好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
e.海上作业单位通知出海船只回港避风或就近港口避风。海洋、渔业、海运、海上安全等部门部署检查船只归港锚固情况,敦促沿海地区做好滩涂养殖、网箱加固及渔排上人员安全转移;成熟的农作物、食盐、渔业产品应组织抢收抢护。
f.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部门及时播发台风警报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防御部署。
(3)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a.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值班。根据当地防御洪水(台风)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可能登陆地区和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发布防台风动员令,组织防台风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b.气象部门应做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和台风暴雨的量级和落区的预报。海洋部门应做出风暴潮预、警报、海浪预报。水文部门应根据气象部门的降雨预报,提早做出河湖洪水的预报。
c.海上作业单位应检查船只进港情况,尚未回港的应采取应急措施。对停港避风的船只应落实防撞等保安措施。
d.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的保安工作,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及河湖洪水调度运行;落实蓄滞洪区分洪的各项准备;抢险人员加强对工程的巡查。防潮堤管理人员临时撤离至安全地带。
e.洪水预报将要受淹的地区,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山洪、滑坡易发地区提高警惕,落实应急措施。
f.台风将登陆和台风中心可能经过的地区,当地政府组织居住在危房的人员及时转移,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高空作业设施防护工作;电力、通信部门落实抢修人员,一旦损坏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城建部门做好市区树木的保护工作;医疗卫生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