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转发新出报刊司〔2009〕299号文严格做好新闻记者证核发及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市报社(报业集团),省、市广播电视台(广电集团):
为进一步加强新闻记者证核发工作的管理,严格规范新闻记者证核发工作,现将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关于
开展新闻记者证核发情况自查工作并重申有关规定的紧急通知》(新出报刊司〔2009〕299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文件精神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把申报材料审核关
各新闻单位及主管单位要按照新闻记者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和政策要求,从严掌握记者证核发范围,严格审核申报人的资格条件,真实、准确、完整提交申请材料,坚决杜绝超范围申报和虚报申领人员材料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切实落实申领公示和管理承诺制度
1.实施记者证申领公示制度。各新闻单位要根据《紧急通知》要求,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周内,将核发新闻记者证人员所有名单(含已领取新闻记者证和已申报新闻记者证但尚未领证的人员)在本单位内部及所属媒体上公示,同时公布举报电话。今后,凡是新闻单位申领新闻记者证,在申报前,均需事先在本单位内部和所属媒体上公示新闻记者证新申领人员名单,接受本单位职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2.实施新闻单位负责人承诺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新闻记者证核发和管理,各新闻单位均需签署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定的《新闻记者证管理承诺书》。如管理不善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新闻单位要承担一切责任。
三、立即开展全面自查整改工作
1.所有拟申领、正在申领及已经领取新闻记者证的新闻单位,要严格对照总署《紧急通知》的六项自查内容和三项整改要求,立即开展全面自查和整改工作。
2.已经领取新闻记者证的新闻单位,于8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公示证明材料(含反映本单位内部公示情况照片和所属媒体刊登领证人员公示的报纸、刊物、网页等)、《新闻记者证管理承诺书》(一式三份),报送我局和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