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核发全省广播电视新闻单位新闻记者证的通知
省广播电视集团,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广播电视台(集团):
为保障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维护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新闻记者和新闻证件的管理,做好监督和服务工作,根据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9年换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新出报刊〔2009〕60号)和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单位申领新闻记者证的通知》(新出联〔2009〕8号)精神,结合广电新闻单位记者证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我省核发广电新闻单位新闻记者证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核发
全省广电新闻单位统一申领、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印制的新闻记者证。原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不再使用。
申领及核发新闻记者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核发时间
从2009年7月30日起进行全省广电新闻单位统一申领新闻记者证工作,集中申领工作于10月30日基本结束。
三、核发范围
此次新闻记者证核发范围界定如下:
(一)可申请换发新闻记者证人员:
在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新闻单位连续从事采编、播音主持聘用满一年,身体状况能胜任所申请工作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已取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或参加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
2.确需承担新闻采编任务的播音员主持人,且已取得播音员主持人证或参加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
(二)下列人员不发新闻记者证:
1.新闻单位中党务、行政、后勤、广告、发行、经营、技术等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
2.新闻单位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为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或节目的通讯员、特约撰稿人、特约记者,专职或兼职为新闻单位提供稿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社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