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操作单位根据入储计划,按照省经贸委核定的文本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妥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担保手续,并约定冻猪肉入库大致时间,按计划入储。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根据冻猪肉入储计划向操作单位缴纳保证金,每吨100元。承储企业违反储备合同,操作单位可根据合同没收保证金并上交省级财政。承储企业完成储备任务后,退还保证金。
第十八条 操作单位根据入储计划向猪肉供货商发出冻肉采购招标通知,按照送货到达冷冻库门口的价格进行招标,采购商品为符合GB9959-1标准要求的片冻猪肉。
第十九条 参加竞标的供货商必须是省内自宰自营企业,拥有二星级以上资质的生猪屠宰设施,且具备冻肉预冷车间和冷库,能够生产符合标准要求的片冻猪肉。
第二十条 生猪来源必须是通过无公害认定的省内生猪养殖场,并在供货前经过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等违禁药物和其他有关药物残留、重金属含量的检验检测。
第二十一条 供货商交货时必须随附检验报告单、养殖场出具的质量承诺书、养殖场无公害证书复印件(加盖养殖场公章)、产地检疫合格证、屠宰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药物残留和重金属检验检测合格证明。
第二十二条 供货商应当对所供片冻猪肉质量负责。交货时由承储企业接收和验货,同时由省经贸委委托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抽检,检验报告显示质量符合要求后由承储企业支付货款,否则,作退货处理并由供货商赔偿有关损失。
第五章 在库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冻猪肉储备实行专库(或间)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储备猪肉,不得虚报储备猪肉数量,不得自行变更储备猪肉储存专库(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