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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冻猪肉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动用省级储备冻猪肉的出库结算价格,由省经贸委提出意见报省政府确定。

第八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五条 储备冻猪肉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质量安全标准。

  第三十六条 受省经贸委委托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供货商送货抵达储备库时按批次进行抽样检验,并尽快形成报告送省经贸委,同时抄送供货商。

  第三十七条 供货商对检验结果如有异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检验检测机构和省经贸委提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资金拨付

  第三十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冻猪肉储备计划安排所需要的储备补贴资金。

  第三十九条 省级冻猪肉储备补贴资金包括储备费用、肉品进销差额及管理费用。

  储备费用由省财政厅根据省经贸委报送的储备费用补贴报告据实下达预算指标。

  肉品进销差额即储备冻猪肉出库销售货款和入库收购货款的差额(不计重量损耗),当出库销售货款多于入库收购货款时,结余部分收归省财政;当出库销售货款少于入库收购货款时,不足部分由省财政拨补。

  管理费用即招投标、检验检测等工作产生的费用,由操作单位据实申请、省财政厅审核后拨付或实行定额管理。

  第四十条 储备费用包括贷款利息补贴、冷藏保管费、搬运费、商品损耗4项。

  贷款利息补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半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储冻猪肉实际货款额、实际储备天数计算。

  冷藏保管费按天计算,计算标准在每批冻猪肉储备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根据企业运营成本和市场行情确定。

  搬运费实行定额补贴,进出库各1.5元/吨,合计每批每吨3元。

  商品损耗参照财政部《国家储备猪肉财务管理办法》(财商字〔1995〕424号)规定库耗按照4‰实行定额补贴。

  第四十一条 储备冻猪肉收购资金由承储企业以自有资金或向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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