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程序的通知
(陕卫监发〔2009〕322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和国家质检总局《
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
陕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程序》,现予印发。原《
陕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程序》(陕卫法函〔2009〕306号)作废。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按照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卫政法发〔2009〕54号),制定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程序。
一、备案受理范围
(一)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卫生厅备案:
1、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2、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省卫生厅备案。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三)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二、备案程序
(一)标准的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