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
(陕卫办发〔2009〕332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委,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发〔2009〕12号)和《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09年重点实施方案》(陕政发〔2009〕27号),使全省城乡所有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卫生部、
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现就促进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对居民健康问题实施干预措施,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主要传染病及慢性病,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使我省城乡居民平等地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到201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得到普及,城乡、地区和人群之间享受公共卫生服务的差距明显缩小,城乡居民免费获得省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大疾病防控体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进一步健全。到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机制基本完善,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和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省级卫生、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综合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和干预措施的效果,进一步规范全省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制定城乡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服务规范,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发展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各设区市应根据当地公共卫生问题、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在国家和省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公共卫生服务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