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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冬令春荒救助

  受自然灾害影响,冬令、春荒期间部分受灾群众出现口粮、饮水、御寒衣被短缺等生活困难,各级民政部门应在全面核查灾情的基础上,制定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市、县(区)应核查汇总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种自然灾害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务于10月20日前报自治区民政厅和财政厅,作为安排划拨冬春救助资金的依据。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每年按规定调查、统计、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本年度冬季和第二年度春季因灾造成的冬令、春荒期间受灾群众生活困难需救济情况,主要包括:受灾群众家庭基本情况,当年或上年灾害损失情况,灾民自救能力,春夏荒和冬令期间口粮、衣被、住房、治病等方面的困难情况,填写《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并汇总数据,填写《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上报自治区民政厅和财政厅,同时抄送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对困难群众需救济情况一般要求市掌握到乡、县掌握到村、乡镇掌握到户。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冬令、春荒期间受灾群众生活困难需救济人数和实际困难程度,做好所需生活救助资金的测算、筹集、申请和拨付发放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在实施冬令、春荒救助工作过程中,对灾情严重,本级政府救助确有困难的,应及时向上级申请补助。请款内容:1、灾害的基本情况。包括灾害种类、受灾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伤病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粮食减产情况、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荒情期间缺粮、缺水人口数量,缺粮数量、需政府救济人口数量,需口粮、饮水和衣被救济人口数量等。2、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包括灾区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已安排的救灾资金和物资数量、面临的困难、救灾缺口资金情况等。

  六、救灾款物管理

  (一)资金筹集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筹集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自然灾害发生后,一般性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各市、县(区)自行解决。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达到自治区启动四级以上应急响应的,根据各地受灾程度、灾害损失情况和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自治区财政通过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或安排预算资金给予适当的补助。

  (二)款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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