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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全省出版社转制工作基本规程》的通知


  2. 转制工作方案的报批。转制工作方案在主管部门充分协商、达成共识的基础上,经出版社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并同时报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省新闻出版局备案。

  转制工作方案经批准后,视同出版社清产核资立项工作己完成,不再另行报批。

  三、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出版社转制工作方案经批准后,其主管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次完成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基础工作。清产核资中严禁低价处置和私分国有资产。各出版社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及重大资产变动事项应分别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和省新闻出版局。

  1.清产核资。转制的出版社应制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认真做好对资产的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工作,并出具清产核资报告。清产核资工作包括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等方面内容。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出版社本部、所属企事业单位及投资控股企业。出版社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

  清产核资过程中对转制前潜亏挂账、财产清查过程中新发现的资产盘亏(减盘盈〉、毁损、报废、坏帐等资产损失及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情况,应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转制的出版社提出意见,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财务审计。转制的出版社应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的规定,由主管部门委托经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3.资产评估。转制的出版社在完成财务审计后,由主管部门委托经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土地使用权评估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委托具备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土地估价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如改制时间延长,土地估价报告须重新评估。出版社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应纳入评估范围。

  对出版社的资产评估,必须一次完成,不得将整体资产分拆评估。在整体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其净资产数额,作为出版社转制的依据。

  4.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或备案。出版社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必须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清产核资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由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财政厅审批;清产核资结果经省财政厅确认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实施转制、改制可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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