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理,建立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监理台帐,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实施安全旁站监理,形成安全旁站监理记录。对于按规定需要分步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对在巡视、平行检查及旁站监理过程中发现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并对整改情况跟踪监督,直至整改到位;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下达暂时停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及时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制度,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实施动态监管。
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清单名录,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对照工程项目特征、相关技术文件、施工环境和条件进行实地核查。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方案中应当明确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以及监督检查措施。
第十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施工单位对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批准、审查、专家论证、交底和过程控制情况;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防护方案和保证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评估台帐;工程监理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履行监理职责的情况等。
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隐患监管台帐,及时录入《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隐患动态监管系统》,跟踪监督,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