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建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技术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名单及其异动向社会公布。
专家论证必须从专家库中聘请相应专业类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
专家库按照专家的专业类别进行分类,专家的专业类别包括建筑工程、市政道路与桥梁工程、岩土工程、吊装与安装工程、爆破工程等。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科学、客观、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从事建筑施工或相关专业工作不少于10年;
(三)具有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按下列程序办理聘任手续: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审核;
(二)经审核合格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聘书。
专家库成员每届聘期三年。聘任期满,经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等综合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七条 专家库成员的工作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认真、科学、客观地开展专家论证工作,出具符合要求的专家论证报告。
(三)对专项施工方案中需要保密的内容承担保密责任。
(四)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决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五)依照有关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以前组织专家论证。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包的,由总包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第九条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