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施工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专家论证会由施工单位主持,专家组应当由3名及以上单数且符合相应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批准人员以及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在本工程项目的人员不得以专家组成员身份参加专家论证。
第十条 专家论证程序:
(一)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编制、审核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工程监理单位签署审查意见。
(二)施工单位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业特点,从专家库中聘请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专家组。
(三)专家组对施工现场进行踏勘,查阅相关资料。
(四)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的内容应当包括:⑴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批准以及工程监理审查是否齐全,编制的依据是否充分,内容是否完整;⑵荷载取值、计算模型、计算公式、相关技术参数、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⑶施工工艺、流程、方法等是否可行;⑷各种构造要求、安全保证措施是否完善,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现场实际;⑸专家应当考虑和说明的其它内容。
(五)专家组根据论证情况提交专家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意见,作出论证结论,每位专家组成员在专家论证报告上签字确认。论证结论包括专项施工方案可行、经局部修改后可行、需作重大修改、不可行等四种情形。经局部修改后可行、需作重大修改的,专家论证报告中应当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
专家论证报告应当作为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存档,并作为专项施工方案修改完善的依据。
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对专家论证的专家组组成、专家论证程序和过程等实施监督,并录入监督档案。
第十一条 论证结论为专项施工方案经局部修改后可行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论证报告中提出的修改意见作出修改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查签字后组织实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包的,总包施工单位以及分包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均应在修改完善后的专项施工方案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