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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2009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日用消费品农家店建设标准符合商务部制定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SB/TI0393-2005)及2006年第1号修改单(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39号),农资农家店符合《商务部关于印发,<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的通知》(商建发[2005]543号)要求。

  四、验收及资金拨付程序

  2009年10月31日和12月31日前,市州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项目验收规定,对本地区建设的农家店、配送中心组织验收完毕,有条件的市州可提前验收,提前申报。

  (一)承办企业可在申请验收的同时,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具体要求是:企业向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汇总后,将本县需验收的农家店、配送中心汇总上报市州商务局、财政局,由市州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联合验收小组逐一进行现场验收。

  (二)各市州商务局、财政局根据验收情况对承办企业提交的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对于验收合格的农家店项目,各市州于2009年11月6日和2010年1月6日前,将相关申请资料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抽查、审核后,由省财政厅根据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将项目资金拨付到承办企业帐户。

  (三)承办企业收到支持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五、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提交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的材料

  (一)承办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2009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2,一式两份)。

  2、配送中心建设、改造项目,提供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审计报告;配送中心立项、竣工、验收相关资料及用于仓库、配送中心、配送车辆、信息管理系统等方面投资的凭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3、“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和配送中心验收申请表(附件3、4,一式两份)。

  (二)市州商务局、财政局应提交的汇总材料:

  1、2009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1、一式两份)。附件2、3、4市州商务、财政部门按要求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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