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40号)
《广东省亚运标志保护办法》已经2009年10月1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黄华华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亚运标志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亚运标志的保护,维护亚运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与亚运标志相关的一切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亚运标志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知识产权、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亚运标志的保护工作。
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亚运标志的,由海关依法查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亚运标志是指:
(一)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下同)、会徽、会旗、会歌、格言等;
(二)第16届亚运会申办机构的名称、标识、口号和其他标志;
(三)第16届亚运会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和其他标志;
(四)第16届亚运会的名称、会徽、吉祥物、口号、会歌、会旗和其他标志;
(五)《亚奥理事会章程和规则》和《第16届亚运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16届亚运会有关的标志。
第16届亚运会组织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亚运标志,并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亚运标志权利人,是指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和第16届亚运会组织机构。
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与第16届亚运会组织机构关于亚运标志的权利划分,依照《亚奥理事会章程和规则》和《第16届亚运会主办城市合同》确定。
第六条 亚运标志权利人依照本办法对亚运标志享有专有权。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亚运标志专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