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市容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拆除违法建设和查处违法用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委办[2009]63号 2009年8月21日)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驻徐各部省属单位:
市市容管理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建设局《关于拆除违法建设和查处违法用地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拆除违法建设和查处违法用地的实施意见
(市市容管理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
市监察局、市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切实维护城市整体形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拆除违法建设和查处违法用地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城市规划、土地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严格管理为手段,以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维护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秩序为目的,采取统一领导、部门联动、综合整治的办法,建立查处工作长效机制,遏制各类违法建设、违法占用土地行为,努力建设环境优美、自然和谐、适宜人居的现代化城市。
二、基本原则
(一)明确职责,落实主体。市规划局是认定违法建设的主管部门和拆除违法建设的牵头主体,负责界定违法建设及下达处罚决定书;区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拆除违法建设的实施主体;各区(开发区)市容管理局增挂规划监察中队牌子,受市规划局委托,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进行巡查,对正在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当场责令停止建设并主动拆除;对不能确定是否属于违法建设的,及时向市规划局申请认定并进行调查取证。市国土资源局是认定违法用地的主管部门和查处违法用地的牵头主体。
(二)多方协同,部门联动。规划、建设、国土、市容、公安、房管、工商、卫生、环保、食品安全、质监等部门与各区要加强沟通和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不得对以违法建筑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办理相关手续。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监督和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