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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市容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拆除违法建设和查处违法用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突出重点,有序推进。要将市区主次干道两侧、广场等公共设施周边和居民小区内的违法建筑,侵占农田违法搞建设,在集体土地范围内违法建设厂房、仓库、办公楼,以及以新农村建设为名进行违法建设等行为,作为查处的重点,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确保查处工作稳步有序开展。

  (四)增量锁定,存量递减。按照“新帐不再欠、老帐逐年还”的原则,对新增违法建筑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坚决拆除;对存量违法建筑要做到摸清底数、制定计划、分期拆除。

  三、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界定

  (一)违法建设: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工程设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建设。

  (二)违法用地:凡在市区内未按要求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或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进行工程建设的,均属违法用地。

  四、完善查处程序

  (一)新增违法建设案件的查处程序

  1.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的违法建设,市规划局委托区规划监察中队可在案件发现的当天直接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拆除决定;当事人未按期自行拆除的,区规划监察中队向区政府报告,由区政府及时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2.对于案件性质当时无法确定、当事人不在现场或暂未找到等复杂情况,区规划监察中队应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通报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加强监督。对不能确定是否属于违法建设的,应及时向市规划局申请予以认定,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

  3.市规划局接到违法建设认定申请或通过其他渠道发现违法建设后,应在1日内组织力量调阅规划许可图件、现场校验,凡属应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违法建筑,24小时之内作出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的决定并移送给违法建筑所在地区政府,由区规划监察中队送达当事人。

  4.违法建设所在地区政府收到市规划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通知书后,应当及时组织力量拆除完毕,并将拆除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市规划局。

  5.市规划局移送违法建设拆除决定通知书后五日内未收到反馈信息的,应当发送督办通知书,并抄报市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工作领导小组和市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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