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助项目和额度必须是徐政办发〔2007〕22号文规定的;
(二)同一单位的多个项目在同年度内补助总额不超过60万元。同一产品的系列标准按单一项目补助。
第七条 补助项目资格认定依据:
(一)承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委会)秘书处工作的认定依据是: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批复成立的文件或通知。
(二)标准研制项目的认定依据:标准发布机构同意立项和批准发布的文书。
国际标准研制项目: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研制项目: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任务书中排名第一的主要起草单位。
第三章 补助申请受理、审批和实施
第八条 市质监部门受理实施标准化战略补助申请。凡在2007年3月1日后实施的项目,申请单位在项目完成后,于次年3月31日前提出补助申请。
第九条 申请补助的单位应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委会)秘书处工作:《全国专业标准化组织相关秘书处承担单位补助申请表》、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正式批复成立的文件或通知;组建的标委会委员名单、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
标准研制:《徐州市标准研制项目补助申请表》;标准立项报告及预算说明;标准发布机构同意立项和批准发布的文书;专业机构出具的标准查新报告及标准文本。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徐州市推进技术标准战略补助申请表》;验收合格证书。
(二)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四)申请单位获得各级政府补助(奖励)材料。
(五)其他有关材料。
逾期、不符合补助条件或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 市质监部门牵头,会同市科技、财政部门对已受理的补助项目申请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评审。
第十一条 市质监部门会同市科技、财政部门根据评审结果联合向市政府专项报告拟定补助金额,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