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效能监察方式
按照新政部署〔2009〕13号安排,根据以上五项任务具体部署,效能监察具体方式如下:
(一)五项工作任务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督导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市效能监察组;
(二)市环保局负责对各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日常督查,每月将督查情况报市效能监察组,重要问题随时上报;
(三)根据各责任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市效能监察组组织人员进行重点督查;
(四)按照各项工作完成时间要求,2009年8-12月,市效能监察组会同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对各责任单位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六、责任追究适用情形
(一)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政府和上级机关作出的决定,擅自变更上级决策行为影响整体工作部署的;
(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的决策不力,消极对待,造成政策棚架、政令不畅,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三)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行为不能主动纠正或纠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在联合开展工作时,不予配合或推诿扯皮、相互掣肘,导致工作不能落实的;或由于行政不作为,发生严重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后果的;
(五)因主观过错或工作不力致使工作目标未能落实到位,或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的;
(六)制度不健全,监督执行不力,管理混乱,效率低下的;
(七)经政府领导批准应进行行政效能责任追究的其他行为。
七、效能监察结果的处置原则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办文〔2007〕4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4〕53号)、以及《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机关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3〕16号)等规定进行以下处置:
(一)对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单位及其责任领导给予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嘉奖、记功等表彰、奖励。
(二)对存在第六条责任追究适用情形行为的相关单位及其责任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1.对单位的追究方式为:效能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黄牌警告、扣减年度政府目标考核分值,记过错一次、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