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确保资源开采、工程建设、食品药品、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质量安全。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依法依规提高生产许可条件和市场准入门槛。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建立重点监管产品目录,扩大监督抽查覆盖面,加大抽样检验频次。建立和完善质量问题追溯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市场退出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惩质量违法违规企业。加大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专项整治,对农资、建材、食品、药品等涉及国计民生、人身健康和环境保护的重点产品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和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和完善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通报和快速处置制度,切实防范和有效处置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环境污染突发事故,保障经济安全运行,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实施质量兴市工作的主要保障措施
17.加强对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落实质量工作责任制,把质量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确保质量兴市目标的实现。市政府重新调整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推动质量兴市的合力。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工作负总责,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抓紧制定贯彻落实本决定的实施意见。市财政设立质量兴市专项基金,用于质量兴市的宣传、检查、考核等。
18.加快质量法制建设步伐。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质量法律、法规。要将质量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规划,开展全民质量法制教育,着力增强全社会的质量法制意识。加强质量执法队伍建设,改进和充实执法装备,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完善质量执法监督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保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和廉洁执法。
19.建立质量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质量工作的投入力度。市财政重点保证技术标准体系建设、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名牌产品培育等必需的经费投入。对新建的国家级质检中心,市财政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市发展和改革、编制、科技、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所在地政府要在资金、用地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各级财政要足额保障对食品等重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的相关费用及涉及民生的计量检定费用,金融部门要加大对名优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扶持力度。企业要加大对质量改进、新产品研发和技术进步的资金投入。
20.建立和完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设立新乡市“市长质量奖”,对在质量振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引导企业改进质量、优化管理、研制先进标准、追求卓越绩效,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原则上每届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总数不超过10家。制定《新乡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市政府将给予奖励。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名牌、标准化、节能减排奖励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