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区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工作的通告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区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工作的通告
(新政[2009]20号)


  为查清我市市区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通知的意见》(豫政〔2007〕35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的意见》(新政〔2007〕39号)的要求,决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底全面开展市区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查范围
  (一)中心城市建成区,即北至北环路,东至107国道,南至南环路,西至西环路。
  (二)河南新乡小店工业园区、凤泉区、红旗区小店镇和凤泉区大块镇建成区。
  调查面积约130平方公里。
  二、调查目的
  (一)查清调查区内的宗地权属、界址、面积、位置及土地用途。
  (二)查清调查区内土地利用结构和行业用地的分布和数量及土地利用率、土地容积率、建筑容积率等,合理评价市区土地利用强度和利用潜力。
  三、组织实施
  本次地籍调查工作由新乡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大块镇、小店镇及所辖村委会应当组织协调好本辖区土地调查工作的确权指界及纠纷调处工作;各用地单位和土地权利人应当积极配合本次地籍调查工作。对拒绝或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调查,提供虚假情况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四、调查方法
  (一)权属调查。调查期间,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人员向土地权利人发出《指界通知书》及需要填写的相关表册。调查人员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到各单位、各居民户进行调查,核查每宗地的位置、权属、界址和地类。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向调查人员提交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或户主身份证明书、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房屋所有权证和填写好的相关表格等,同时到现场配合做好界址指界认定工作。
  (二)地籍测量。调查期间,测量人员将深入各调查区域在权属调查的基础上使用全站仪进行地籍测量作业,进行面积量算和图件绘制。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