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9〕37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报省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的规定(试行)
为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 〕121 号)要求,现就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作如下规定:
一、报批条件
申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或周转指标;
2、拟安排建设地块的用地规模不超过下达的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或周转指标;
3、拟安排建设地块必须符合城市(镇)、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已完成立项和规划设计,落实项目资金;
5、拟安排建设地块涉及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已履行征地告知、听证、确认等批前征地程序,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和安置措施;
6、拟安排建设地块不涉及违法用地。
二、审查报批程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呈报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置换方案、土地征收方案),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和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审查报批方式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度。负责组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件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按规定组织报件,出具实施方案报告,对报件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受理或自行组报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件进行全面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出具审查报告,并对审查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受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件进行复核性审查,并提出结论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