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完善发票的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发票印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指导各级税务机关强化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研究制订、提交普通发票凭证等的稽核办法与建议;开展对纳税人依法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税务检查;依法严肃处理开具和使用虚假发票的机构;配合市公安局继续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配合市通信管理部门阻截发票违法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发放购物卡、券的商业机构的发票管理。
2.市公安局:继续组织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指导各级公安机关继续加强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执行全国发票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配合市通信部门阻截发票违法信息。
3.市财政局:完善财政票据的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财政票据印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严格监督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配合公安部门查处违法违规制售、使用财政票据的行为;发现涉及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税务部门移送。
4.人民银行新乡市中心支行:依法严格检测大额现金交易,加大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力度。会同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研究建立我市银行、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5.市人民检察院: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加强发票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查处隐藏在发票犯罪活动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案件;执行全国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提出我市的司法指导意见。
6.市委宣传部:组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依法使用发票的宣传教育;根据协调小组的统一部署,组织媒体配合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公开报道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危害性和复杂性以及开展打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思想统一到市政府的要求上来,进一步清理思路,密切配合,迅速行动,坚决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在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主办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配合各部门要积极协助、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多部门形成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的合力,实行全社会的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遏制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泛滥的势头。
(三)强化征管,管好发票。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要把此项工作作为2009年税收征管的突出工作,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切实管好管住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