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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政文[2009]1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五日

新乡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11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据本细则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本市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金的筹措与管理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应当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人工商户以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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