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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六条 生育保险缴费年度为每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
  第七条 生育保险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征缴。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八条 新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以当年确定的工资总额为缴纳生育保险费基数,给予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第九条 参保单位的银行帐户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化的当月通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职工增减变动应在当月月底前办理增减登记手续,若有欠缴、漏缴,由职工所在单位补缴。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生育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三)生育津贴;
  (四)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女职工因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一)产前检查(围产保健):200元/例;
  (二)正常分娩:1200元/例;
  (三)异常分娩(包括臀位助产、臀位牵引、胎头吸引器助产、产钳助产):1400元/例;
  (四)剖宫产:2800元/例;
  (五)剖宫产的同时做其他相关妇产科手术:3400元/例;
  (六)女职工生育并发症暂限定五种,羊水过多限额:200元/例;妊娠高血压综合症限额:400元/例;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限额:600元/例;前置胎盘限额:600元/例;产后出血且达到输血标准(血红蛋白<60g/L)限额:800元/例。
  第十三条 职工实施下列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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