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小额零星项目定点招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政办〔2009〕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拟定的《合肥市小额零星项目定点招标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合肥市小额零星项目定点招标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招投标效率,节约招投标成本,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投标中心)受理的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小额零星工程及服务类项目:
(一)小额零星工程项目。
1.项目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普通三类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除等专业工程施工;
2.项目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普通三类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施工。
(二)小额零星服务项目。
项目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勘察、设计、监理、审计、审图、可研、环评等服务项目。
市财政本级工程、货物、服务项目的采购最低限额按市政府颁发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第三条 合肥招投标中心每年定期按照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市政、安装、园林绿化、监理、勘察、设计、审计、审图等类别,向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每个类别的定点备选单位。
第四条 定点备选单位签定定点备选合同前须向合肥招投标中心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具体额度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期限一年;其中工程类中标项目必须在合同期内全部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