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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城乡建委关于调整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4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建委、市监察局、市改革发展委关于建立完善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2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2日)废止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
(穗建筑[2009]1036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引导和促进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确保我市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一步提高我市文明施工管理水平,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和建设部《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的通知》(建市函[2009]3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实行我市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

  一、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建设目标和步骤

  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管理机构主导制订评价标准,对建筑市场主体在工程投标及建设过程中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文明施工、质量管理等情况进行诚信综合评价,建设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单位履行合同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质量、工期、造价管理等情况进行履约综合评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各单位的评价归纳汇总为各市场主体的诚信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活动。

  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建设目的是将被评价市场主体的行为表现予以标准量化,并综合评分,应用于招标投标活动。将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起来,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格局,从而促进建筑业的发展和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

  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建设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9年8月底前),建立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运行框架,试行对施工企业进行诚信综合评价,参与这一阶段的评价主体包括市建委、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市建设工程质监站、市建设工程安监站、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市建筑业劳保办、市墙革节能办、市散装水泥办、部分建设单位;第二阶段(2009年9月至2009年底),评价主体扩大到区(县级市)建设局、区质监(安监)站、各建设单位以及其他有必要参与评价体系的政府部门,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施工招标投标;第三阶段(2010年后),对前两阶段情况进行总结,完善体系并推广到勘察、设计、监理、工程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市场主体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诚信综合评价。

  二、各评价主体开展评价工作的要求

  (一)2009年9月1日起,参与第一、第二阶段的评价主体开始进行正式评价工作。各评价主体单位应当定期就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广泛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报市建委公布实施,做到既有利于自身管理目标的实现,又有利于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充分引导施工企业加强标后管理。

  (二)纳入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各评价主体应当将其对施工企业的评价分数传入诚信综合评价业务信息系统,如某评价主体对已在市建委备案的施工企业没有评价的,则该评价主体对该施工企业的评价总分按照基准分(50分)计算。

  (三)市建委委托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按市建委制定的标准及时汇总各评价主体的评价计算出评价总分,按总分计算排名,在广州城市建设网站和市交易中心网站上每天公布上一天的排名及得分。

  (四)鼓励建设单位开展履约综合评价工作。市地铁总公司、市市政园林局、市重点办应当参加履约综合评价工作,其他建设单位应积极参加履约综合评价。推行预选承包商制度的建设单位应将方案报市建委,经批准后纳入诚信综合评价体系。

  三、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在招标投标环节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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