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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失效]


  (一)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汇总权重:市场情况(中标、纳税及奖惩情况统计)占30%,质量管理评价、文明安全施工管理评价、建设单位评价各占 20%,其他方面评价(为农民工购买工伤保险、办理平安卡、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是否违规使用袋装水泥、工地工人持证上岗情况等)占10%,由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通过诚信综合评价业务信息系统进行汇总,按总分计算排名,在广州城市建设网站和市交易中心网站上每天公布上一天的排名及得分。

  (二)建设单位实施预选承包商制度,采用集中资格预审方式确定施工招标项目合格投标人的,应当在集中资格预审或确定正式投标人时审查投标申请人的诚信综合评价情况和本单位对其的履约综合评价情况。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在300名以后,劳务分包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在100名以后的不能成为财政性投资项目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单位的预选承包商。

  (三)按规定可采用择优方式确定正式投标人的,应当以诚信综合评价分数作为合格投标人择优排名的依据。

  (四)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施工招标项目,诚信综合评价总分与商务分为资格审查及评标的依据。

  (五)公开招标项目按规定使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应当在技术标评审时评审投标人的诚信综合评价情况;使用其他评标办法的,应当增加评审投标人的诚信综合评价情况。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占全部评审的比率应当在 5%至 20%之间,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

  (六)评审投标人的综合评价情况应当使用交易中心的诚信综合评价业务信息系统进行。

  (七)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应当制定招标投标指引,及时更新招标文件范本,指导招标人利用诚信综合评价成果编制招标文件。

  (八)非公开招标项目可参照公开招标项目的做法利用诚信综合评价成果。

  四、诚信综合评价业务信息系统的开发

  诚信综合评价业务信息系统开发以及日常管理、维护由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

  五、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管理

  (一)市建委负责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管理和协调。各评价主体对其作出的评价负责。工程管辖招标监管机构负责监督招标投标环节有关诚信综合评价的成果利用,并处理有关投诉或检举。

  (二)被评价单位对其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评价的主体单位反映,评价主体单位应当检查有关评价情况并答复异议人,如有错误,应当修正。异议人对评价主体单位的答复不服的,可向市建委投诉,市建委调查后发现确有错误的,要求评价主体单位纠正。

  (三)参与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建设、评价、运行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知自2009年9月1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届满前根据评估情况决定延期或修改后重新发布。

  附件:
  1、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
  2、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诚信评价标准
  3、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标准

  2009年8月31日

  附件1:
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

  为选择优秀施工队伍,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控制投资成本,确保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为进行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现场表现的诚信综合评分标准。
  第二条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诚信综合评价实施评分。基准分为50分,按本办法中规定事项对应进行加减分。综合评价得出的分值最高为100分,最低为0分。
  第三条 评价扣分标准:
  (一)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较大质量事故和安全责任事故的,扣20分;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和安全责任事故的扣10分;不符合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责令整改未按时完成任务的扣5分;
  (二)建设项目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被有关监管部门通报批评并给建设单位带来不良影响的,扣10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较差,被要求整改没有及时整改的,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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