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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失效]

  (三)因自身原因,合同执行过程施工单位单方面要求并中止履行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扣10分(事实认定以驻场监理提供书面资料,项目总监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和建设单位公章后生效);
  (四)因自身原因,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延误工期的,延误时间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上的,扣10分,六个月以上内的,扣15分;
  (五)施工单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扣15分,造成一般不良影响的扣10分(以劳动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第四条 评价加分标准:
  (一)在本单位的建设项目中,应业主请求,积极配合、支持抢险、创文等工作,表现突出的施工单位,加10分;
  (二)本单位建设项目获得过广州市样板工地等表彰的,加10分。2个以上(含2个)项目获表彰的,加15分;
  (三) 本单位建设项获得过广东省样板工地等表彰的,加20分;2个以上(含2个)项目获表彰的,加25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诚信综合评价在每个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每季度或进行一次,每次评价前,由建设单位组成评价小组,广泛采纳监理单位和代建单位的意见,收集有关资料,对施工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附件2: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综合评价标准

序号

项目

分值

子项

评价标准

1

基准分

50

基准分

任何企业首次参加评价或年初加基准分50分

2

业绩

15

累计中标宗数

最近2年内累计中标宗数排名第1=5名的得15分;排名第6=10名的得13分;排名第11=20名的得12分;排名第21=40名的得11分;排名第41=60名的得10分;排名第61=80名的得9分;排名第81=100名的得8分;排名第101=150名的得7分;排名第151=200名的得6分;201-250名的得5分;251-300名的得4分;300名以后但有中标项目的得2分。

25

累计中标总额

最近2年内累计中中标金额排名第1=5名的得25分;排名第6=10名的得22分;排名第11=20名的得20分;排名第21=40名的得18分;排名第41=60名的得16分;排名第61=80名的得14分;排名第81=100名的得12分;排名第101=150名的得10分;排名第151=200名的得8分;201-250名的得6分;251-300名的得5分;300名以后但有中标项目的得2分。

3

纳税

得分

10

近2年度累计在穗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排名

前年度累计在穗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排名第1=5名的得10分;排名第6=10名的得9分;排名第11=20名的得8分;排名第21=40名的得7分;排名第41=60名的得6分;排名第61=80名的得7分;排名第81=100名的得6分;排名第101=150名的得5分;排名第151=200名的得4分;201-250名的得3分;251-300名的得2分;300名以后但有纳税的得1分。没有纳税的为0分。

4

获奖奖项加分

 

最近2年内广州地区施工总承包工程获奖奖项(同一工程项目的获奖只按最高等级计算)

国家奖(包括鲁班奖、市政金杯奖、国家金质奖、银质奖)

其中银质奖每获一项加4分(参建单位3分),其余获奖每获一项加5分(参建单位3分)

广东省奖(包括金匠奖、省优良样板工程、省双优工地)

每获得一项加3分(参建单位2分)

广州市奖(包括市五羊杯、市优良样板工程、市双优工地)

每获得一项加2分(参建单位1分)

5

不良

行为

扣分

 

严重不良行为

以受让、借用、涂改、盗用、伪造资质证书、图章、图签、签名以及其他弄虚作假的方式参与招投标活动的;

每发生1次,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扣20分

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

投标人串通参与招投标活动的;

一般不良行为

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每发生1次,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扣10分

投标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投诉的

投标人放弃中标或中标候选人资格的;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轻微不良行为

投诉事实不实的

每发生1次,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扣5分

其他轻微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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