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因自身原因,合同执行过程施工单位单方面要求并中止履行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扣10分(事实认定以驻场监理提供书面资料,项目总监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和建设单位公章后生效);
(四)因自身原因,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延误工期的,延误时间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上的,扣10分,六个月以上内的,扣15分;
(五)施工单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扣15分,造成一般不良影响的扣10分(以劳动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第四条 评价加分标准:
(一)在本单位的建设项目中,应业主请求,积极配合、支持抢险、创文等工作,表现突出的施工单位,加10分;
(二)本单位建设项目获得过广州市样板工地等表彰的,加10分。2个以上(含2个)项目获表彰的,加15分;
(三) 本单位建设项获得过广东省样板工地等表彰的,加20分;2个以上(含2个)项目获表彰的,加25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诚信综合评价在每个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每季度或进行一次,每次评价前,由建设单位组成评价小组,广泛采纳监理单位和代建单位的意见,收集有关资料,对施工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附件2: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综合评价标准
序号
| 项目
| 分值
| 子项
| 评价标准
|
1
| 基准分
| 50
| 基准分
| 任何企业首次参加评价或年初加基准分50分
|
2
| 业绩
| 15
| 累计中标宗数
| 最近2年内累计中标宗数排名第1=5名的得15分;排名第6=10名的得13分;排名第11=20名的得12分;排名第21=40名的得11分;排名第41=60名的得10分;排名第61=80名的得9分;排名第81=100名的得8分;排名第101=150名的得7分;排名第151=200名的得6分;201-250名的得5分;251-300名的得4分;300名以后但有中标项目的得2分。
|
25
| 累计中标总额
| 最近2年内累计中中标金额排名第1=5名的得25分;排名第6=10名的得22分;排名第11=20名的得20分;排名第21=40名的得18分;排名第41=60名的得16分;排名第61=80名的得14分;排名第81=100名的得12分;排名第101=150名的得10分;排名第151=200名的得8分;201-250名的得6分;251-300名的得5分;300名以后但有中标项目的得2分。
|
3
| 纳税
得分
| 10
| 近2年度累计在穗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排名
| 前年度累计在穗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排名第1=5名的得10分;排名第6=10名的得9分;排名第11=20名的得8分;排名第21=40名的得7分;排名第41=60名的得6分;排名第61=80名的得7分;排名第81=100名的得6分;排名第101=150名的得5分;排名第151=200名的得4分;201-250名的得3分;251-300名的得2分;300名以后但有纳税的得1分。没有纳税的为0分。
|
4
| 获奖奖项加分
|
| 最近2年内广州地区施工总承包工程获奖奖项(同一工程项目的获奖只按最高等级计算)
| 国家奖(包括鲁班奖、市政金杯奖、国家金质奖、银质奖)
| 其中银质奖每获一项加4分(参建单位3分),其余获奖每获一项加5分(参建单位3分)
|
广东省奖(包括金匠奖、省优良样板工程、省双优工地)
| 每获得一项加3分(参建单位2分)
|
广州市奖(包括市五羊杯、市优良样板工程、市双优工地)
| 每获得一项加2分(参建单位1分)
|
5
| 不良
行为
扣分
|
| 严重不良行为
| 以受让、借用、涂改、盗用、伪造资质证书、图章、图签、签名以及其他弄虚作假的方式参与招投标活动的;
| 每发生1次,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扣20分
|
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
|
投标人串通参与招投标活动的;
|
一般不良行为
| 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 每发生1次,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扣10分
|
投标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投诉的
|
投标人放弃中标或中标候选人资格的;
|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
轻微不良行为
| 投诉事实不实的
| 每发生1次,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扣5分
|
其他轻微不良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