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就业救助。对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免费进行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帮助其实现就业再就业,
5.创业帮助:为有创业能力且有较好创业项目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创业扶持资金或提供无息小额借(贷)款。创业扶持资金按1000-2000元/人给予补贴或贴息,小额借(贷)款按10000-30000元/人给予提供。
6.法律援助。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职工进行法律援助,按相关标准给予补贴。
7.帮扶救助标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上级政策要求,适时予以提高。
8.其他救助。根据具体情况和标准实施帮扶救助。
(四)工作程序 。
1.困难职工申请帮扶中心救助,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困难职工根据申请救助项目提供以下相关材料:①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②《特困职工证》原件;③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原件;④单位(或社区)工会或者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其职工身份、收入状况及困难情况的相关材料;⑤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等。
(2)工作人员根据困难职工申请救助的内容,指导或者帮助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或登记表。
(3)工作人员对困难职工提供的证明材料及困难情况进行初步审核,提出相应的受理意见,并提供相关政策和信息咨询、就业援助等服务。
(4)工作人员经过走访调查,认真核实有关情况后,根据救助标准核定救助金额。
(5)救助金由困难职工本人或者家属持有效证件签字领取。
(6)加强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统一使用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软件,为受助的困难职工家庭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实现网络化、动态化管理,确保帮扶工作全覆盖、不遗漏。
四、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保障及管理
(一)资金保障。各级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要通过政府拨款、工会经费投入、社会捐助等多种形式筹措帮扶资金和物资,为帮扶工作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要充分利用中央财政、省财政设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的契机,在确保中央财政、省财政、省总工会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的同时,至少按1:1的比例争取当地财政的配套资金,并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市、县(区)总工会要调整工会经费支出结构,每年按本级工会经费留用部分的5%-10%作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帮扶资金,列入工会经费预算;加强与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机构的合作,采用举办主题帮扶活动、设立帮扶项目、冠名帮扶、结对帮扶等多种方式多方筹集帮扶资金,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并逐步提高对困难职工的资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