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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

  3.建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备案登记制度。建设单位须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工前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如暂不具备领取施工许可证的,须提供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证等材料,办理施工登记、备案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或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对未按规定违法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4.加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力度。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及机构,要健全机构设置,配备各种专业人员。按照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导则》、《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指南》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有针对性的质量监督方案,加强对各参建单位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质量隐患,坚决责令整改到位,对于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确保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

  5.加强对市政监理单位监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单位行为,加大对监理单位违法分包、转包监理业务的查处力度,检查其是否按合同落实人员、设备,督促其落实责任,做好防范措施,及时发现工程质量事故苗头,坚决消除质量隐患,对监理单位的违规行为要严加处罚。

  6.推动标准化工地建设和工程创优活动。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条件,落实安全责任,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基础设施要严格履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工程施工现场应设有“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安全纪律牌、安全标语牌、安全记录牌、文明施工制度牌以及施工平面图。对专项维修工程、市政设施养护工程以及依附于城市道路实施的强弱电管线铺设、供热工程、燃气、自来水等施工现场,应设围挡和警示标志公示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涉及公共安全,政府提倡工程建设各主体单位进行创优活动,凡是达到市优、省优和国优工程量的工程,在施工合同中要明确创优目标,各责任主体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经典规划、精制建设”的要求,创建优质工程,获得优质工程的项目按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奖励,以推动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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