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7.认真履行竣工验收手续。施工单位在提交竣工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后1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程序,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市财政、公安、规划、城管、建设等部门和道路、雨、污水、路灯、档案等行业管养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部有关规定要求。
8.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自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申请核发《竣工验收备案表》。无《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市审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决算审计,市财政部门不予支付尾款。
四、进一步规范竣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工作和养护管理工作
9.落实责任主体,及时移交。为确保建成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尽快发挥效益,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养护管理、清扫保洁。凡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备案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向建设、城管、公安等部门进行移交,园林、绿化养护满1年后,办理移交手续。
移交工作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主城区的主、次干道,桥梁,路灯以及雨污水管道由市建设局负责接收,主城区支路以下的道路由所在区建设局负责接收。主城区主干道绿化由市林业局负责接收,次干道以下道路绿化由所在区建设局负责接收,交通设施由市公安局负责接收。
10.规范移交管理,保证及时接收。为了保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顺利交接,建设单位在移交前,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先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工程项目前期立项文件、设计文件,质量保证资料、竣工图等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含CAD竣工图)。二是移交的工程必须做到工完场清,雨污水管道及检查井内不得有垃圾杂物。三是污水管道通水前须经闭水试验,并经污水监管部门签署有关意见。四是工程移交时,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保证资料等工程资料齐全,工程质量缺陷整改完毕。
11.由市交通、水利、城市资产经营公司及其它部门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持《竣工验收备案表》和质量保证资料等工程相关资料,书面通知市(区)建设局办理移交;市(区)建设局接到移交申请后,在15日内组织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财政、公安、城管、雨污水管道、路灯、市政设施养护等管理部门进行对口交接,移交时,实体与资料一并移交。涉及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与管养单位协商解决,交接后,及时办理工程移交证明。市(区)建设局组织实施的项目也应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