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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珠建建〔2009〕90号)


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散装水泥办公室,市(区)质检站,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我市工程建设已全面采用商品混凝土,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建筑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近年来,商品混凝土引发的质量问题呈上升趋势;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控制,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生产和经营须取得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并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详见附件1);企业须具有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原材料采购与检验制度﹑技术方案审批制度﹑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制度﹑生产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质量纠纷处理制度等;严格按照有关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组织生产。

  二、企业须设有试验室并满足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要求(详见附件2),对所有原材料须执行“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杜绝使用不合格材料;严禁使用立窑水泥及未经处理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海砂。对于水泥、外加剂、外掺矿物材料和粗、细骨料等主要原材料,企业应在进货后次日将原材料进场情况(详见附件3)采用电邮形式按批次报企业所在辖区工程质检站备查。

  三、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须按以下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核查其原材料品质。以进场的水泥、外掺矿物材料、外加剂和粗、细骨料批次的30%计,抽样复验,且上述材料每个品种﹑规格每月均不得少于一次;不具备外掺矿物材料和外加剂检测能力的企业拟用的外掺矿物材料和外加剂则按批次全部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四、商品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按国家的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对进场商品混凝土进行联合验收,验收质量内容包括:

  (一)混凝土的强度和坍落度;

  (二)含气量(当混凝土掺有引气型外加剂时);

  (三)合同规定的其它项目,如凝结时间(运送时间)、抗渗性能、氯离子含量等。

  若混凝土的运送时间超出技术标准或合同规定时,或坍落度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时,商品混凝土不得使用。

  企业向建设工程供给商品混凝土,须同时向使用单位提供商品混凝土质量保证资料;应建立商品混凝土销售台帐,并提前将混凝土供货情况表(详见附件4)采用电邮形式报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所在辖区工程质检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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