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业场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七)勘界发证
根据林改方案,明确林地林木产权关系后,要依法进行确权勘界、登记、核(换)发林权证书,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对采取均股均利方式进行改革的林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以联户形式进行确权发证,并现场勾绘林权证附图。尚存在林权纠纷的,依法调处解决后再核发林权证。
(八)放活经营权
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商品林依法自主经营。公益林遵从自愿,依规划定,列入补偿。按照均股均利方式通过集体民主议事决策程序,可以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落实承包经营主体,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成立股份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等,对集体林地实行规模经营。
(九)落实处置权
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依法采取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进行开发利用。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林权流转要使用林业部门统一规范的林地经营合同文本,明确权属关系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十)保障收益权
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其净收益,可保留不高于20%作为公积金,用于扩大林业再生产。扣除公积金后的剩余收益,不低于70%按股权分配到人,其他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依法保护林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禁在林地发包过程中乱摊派、乱收费,变相加重经营者负担。征收农户承包的林地,要依法足额予以补偿。
(十一)落实责任
按照均股均利方式明晰产权的集体林地,实行“利益均得,风险共担”的经营形式,防止乱砍滥伐。要落实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抚育管理等管护责任。
四、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步骤
(十二)建立组织,宣传发动,开展培训(2009年8月~10月)
⑴市委市政府已成立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县(市、区)、乡(镇)两级政府要尽快建立林改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或政府负责同志任组长,下设的林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在林业主管部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林改工作机构,保障林改工作按时按质按量顺利完成。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立村级林业改革工作班子,组成人员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主,同时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当地政府及林业部门派驻工作人员也可参加,但主要任务是工作指导,不得包办代替。⑵广泛宣传发动。各级要召开集体林改动员大会和骨干培训会议;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深入宣传林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相关政策法规,印发公开信,让群众了解、支持、参与改革。⑶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改工作人员的政策培训和业务培训,使参与改革的各级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都成为林权制度改革的“明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