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做好试点(2009年10月至2010年2月)
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收集相关林权资料,摸清林权现状,掌握现有林权的基本情况。县(市、区)、乡(镇)要制定工作计划,同时指导各村制定适合本村实际又切实可行的具体改革方案。在制定林改方案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实行“四签两公示”,即:通知签收、与会签到、表态签字、决议签名,林改方案、基准人员公示。实行两个“2/3”,必须有2/3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到会,实施方案必须有2/3以上与会者同意。村组方案由乡(镇)政府审批实施。林改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林改办备案。
各县(市、区)确定的林改试点乡镇,必须在2009年底前全面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认真总结林改工作经验,为全面推进林改作准备。
(十四)落实权属,发放证书(2010年2月至2010年8月)
1、确权勘界。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集体和个人享有所有权、使用权的林地或林木进行权属、面积和“四至”界线核实,采用1:10000(或以上)比例尺的地形图作为林权证附图。
2、张榜公示。明晰初始产权,落实经营主体,将股权、林权落实情况登记造册、张榜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若发现错误或不合理,及时纠正或处理。
3、发放证书。根据林改方案核发林业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股权证书,由集体林地所有者或林地承包人申领林权证。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或经营权无争议的,由林木所有者和农户(业主)签订或完善承包(流转)合同,并将权属落实情况登记造册,连同合同书一并报乡(镇)林改办审核,乡(镇)林改办汇总后报县(市、区)林改办,县(市、区)林改办对经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申请材料,签署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确权认定,核发林权证。
4、建立档案。县(市、区)、乡(镇)、村均要建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档案包括以下内容:集体经济组织关于集体林权制度的会议记录;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的文件;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或户代表)会议通过,并经村民(代表)签名的各项决议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措施记录;经张榜公示的股权登记表;各类《承包合同书》;乡规民约;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总结及与其相关的各类载体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资料。档案一式三份,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各存一份。各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本地相关部门,做好林改档案收集、整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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