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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准则的通知

  2、通过复核的,复核人在《审批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意见”栏填写意见并盖章。
  第五程序:办理参保缴费
  办理机构: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一)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当前仍在参保缴费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由其当前参保缴费单位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补缴有关缴费手续。
  (二)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已停保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由其委托原企业(或本人户籍)所在市(区、县)的档案代理机构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有关缴费手续。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确认意见和有关报审材料办理一次性缴费:
  1、申请人选择确认一次性缴费年限;
  2、开具缴款清单;
  3、确认补缴金额到帐后为申请人记录相应的缴费历史和个人帐户;
  4、受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申领养老金手续或为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职工办理续缴社会保险费手续;
  5、受理已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的待遇重核。
  六、遗失档案人员的审核依据和办理程序
  (一)审核依据
  无法找到个人档案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须提供以下原始资料:
  1、证明申请人原全民固定工、干部、县以上集体固定工(或转全民合同制职工)、农场、垦殖场固定职工或知青身份的原始资料;
  2、申请人进入和离开原企业(或下乡地)工作时间或本人保存的进入和离开原企业(或下乡地)工作时间的相关有效原始资料。
  (二)具体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以及进入和离开原企业(或下乡地)工作时间及其身份证明等原始资料,到原企业或本人户籍所属的档案代理机构办理遗失本人档案的申报手续,填报《遗失档案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情况表》(附表3,以下简称《遗失档案情况表》)。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档案代理机构报送的《遗失档案情况表》及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向申请人原企业或相关部门发出《关于协助查找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有关原始书证的联系函》(附表4,以下简称《协查联系函》),由档案代理机构交申请人向原企业办理协助查找其个人身份、进入和离开原企业工作时间等原始资料的手续。
  3、原企业应本着对申报人负责的态度,认真查找与申报人工作经历和身份有关的原始书证。原企业已不存在的,由原企业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协助查找。对查找到的能证实申报人属于固定工(干部)身份、进入和离开原企业(或下乡地)工作时间的原始书证,原企业复印后加盖本单位的公章(原企业不存在的加盖原企业主管部门的公章)。在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出的《协查联系函》30天内,连同填写好的《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申报人工作经历的证明》(附表5,以下简称《工作证明》)一起密封后交申报人。
  对无法查找到原始书证的,原企业也应填写《工作证明》,密封后,在收到劳动保障部门联系函30天内交申报人。申报人须及时将原企业提供的资料交回档案代理机构,不得擅自拆封。
  4、档案代理机构凭申请人原企业或相关部门提供的进入和离开原企业工作(或下乡地)时间的原始资料按规定程序到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审核手续。

  附表:
  1、汕头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
  2、汕头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受理存根(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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