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应重点应用下列成套技术与产品:
(一)外墙保温隔热、屋面节能和地面、楼板及楼梯间隔墙节能、门窗节能、建筑遮阳等建筑外围护结构节能技术与产品;
(二)建筑供热制冷系统、热水供应、能耗监测、智能控制和建筑设备节能等技术与产品;
(三)太阳能(光热、光电)、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的应用技术与产品利用;
(四)自然通风、采光和建筑照明的节能技术与产品;
(五)其它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七条 申报国家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项目从省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八条 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可由建设单位(开发单位)单独或建设单位(开发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科研等单位联合申报。
第九条 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申报条件:
(一) 建设项目已立项。
(二)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开发企业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三)除专项推广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技术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外,示范项目的建筑面积住宅类应在3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
(四)设计方案应优于现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并
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行政法规;或设计方案满足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但采用的节能技术具有省内领先、国内先进水平。
(五)选用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或省推广使用目录,并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的技术与产品,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审定。
(六)应优先选用本地较成熟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对本地建筑节能产业发展起到一定带动作用。
第十条 申报单位申报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湖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书;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节能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