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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卫生局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2009版)的通知

  2.简易自来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
  3.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方式。
  4.管道分质直饮水(简称管道直饮水):是指利用过滤、吸附、氧化、消毒等装置对需要改善水质的集中式供水(或其它水源水)作进一步的深度(特殊)处理,通过独立封闭的循环管道输送,供直接饮用的水。
  5.公共供水(站):日供水量大于20立方米的供水单位或者饮用水销售单位。
  注: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由各县区卫生局办理
  二、卫生行政许可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204项。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三、办理卫生行政许可的操作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向南昌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南昌卫生信息网可下载)并按要求填写;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卫生许可申请,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第二步:申请人向南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监测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报告。
  南昌市卫生监督所组织从业人员到南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加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
  第三步:申请人将需提交的全部材料送交南昌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经窗口工作人员初审材料齐全后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现场进行卫生审查;
  第四步: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合格者,南昌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在承诺时限内发证;审查不合格者,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原因。
  四、办理卫生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新开业单位申请办理“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卫生许可申请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单(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4、生产经营场地平面布局图、工艺流程图、卫生防护设施图及文字说明, 新、改、扩建项目须提供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
  5、所选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及消毒药械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如管材、滤料、涂料、净水剂、消毒剂、净化消毒设备);
  6、水质检验、人员、仪器设备的配备及自检情况
  7、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检测资料(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饮用水销售单位可只提供出厂水检验报告。
  7、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8、单位自身卫生管理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水源卫生防护制度,水质检验制度,供管水人员体检培训制度,水质资料上报制度,饮用水污染事故报告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度,检查和考核制度);
  9、卫生专篇(含水源卫生防护、制水工艺和设备、车间和厂区环境卫生、水质检验室和人员等内容);
  (申报资料应编号装订,首页应编制资料目录;申报资料除原件外,应用A4规格纸打印或复印,不得使用传真件;外文资料应有中文译文;所有资料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二)供水单位申请“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证”延续卫生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卫生许可申请书;
  2、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
  5、所选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及消毒药械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如管材、滤料、涂料、净水剂、消毒剂、净化消毒设备);
  6、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检测资料(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饮用水销售单位可只提供出厂水检验报告。
  7、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申报资料应编号装订,首页应编制资料目录;申报资料除原件外,应用A4规格纸打印或复印,不得使用传真件;外文资料应有中文译文;所有资料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三)供水单位变更"卫生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变更报告(注明申请变更的理由);
  2、有关变更的证明或证件(变更单位名称要有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通知书 ,变更单位法定代表人要有单位或董事会决定或原法定代表人的证明,变更单位地址和许可项目按新开业单位受理审查)。
  (注:以上材料需准备二份,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所有资料逐页加盖本单位印章。)
  3、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五、卫生行政许可的期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窗口4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卫生许可证。
  六、卫生行政许可数量,本行政许可项目无数量限定。
  七、收费标准
  1、该项卫生行政许可不收费
  2、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的检验、检测、检疫工作及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的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
  八、许可责任部门:
  1、卫生行政许可责任部门:南昌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地址:南昌市红谷滩丰和中大道1318号
  联系电话:3987578。
  2、卫生行政许可单位:南昌市卫生局
  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199号红谷大厦A座五楼
  联系电话:3986761。
  3、南昌市卫生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电话:3986760。
  4、南昌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电话: 3987600。

  附件3:
南昌市卫生局建设项目卫生审核办事指南
(2009版)

  一、卫生行政许可事项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与竣工验收;公共场所、饮用水供水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及竣工卫生验收
  二、卫生行政许可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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