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第
13条;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第
四条、第
五条、第
六条、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第
十七条、第
十九条、第
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第
二十二条、第
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第
二十八条、第
二十九条、第
三十条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第
66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二十八条、第
二十九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第
2条、第
4条、第
12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21条;
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204项,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
2条、第
8条、第
17条;
三、 卫生行政许可的条件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预防、控制和消除有害因素的要求;
建筑平面布局、卫生设施及职业病卫生防护设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微小气候等指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规定;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报告书、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四、办理卫生行政许可的操作流程
窗口咨询---→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检验、检测---→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窗口受理---→审查---→市卫生局依法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南昌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向申请人颁发卫生许可批件。
五、 办理卫生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所有资料加盖单位印章)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危害、公共场所预评价报告审核;公共场所工程、饮用水供水工程选址卫生审查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建设项目预评价审核申请书(南昌卫生信息网可下载);
(2)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含卫生专篇);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报告/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
(5)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二)职业病危害严重、高毒的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书(南昌卫生信息网可下载);
(2)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建设项目设计资料(地形图,规划或总平面图,建筑、给排水、照明、暖通施工图,工艺布置及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图);
(4)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5)卫生专篇。根据建设项目用途相应提供工业卫生专篇、公共场所卫生专篇、生活饮用水专篇等。
(6)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及批复;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竣工卫生验收;公共场所工程、饮用水供水工程竣工卫生验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所有资料加盖单位印章)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南昌卫生信息网可下载);
(2)竣工卫生验收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有法定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室内环境监测报告及相关检测报告、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
(4)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5)竣工图纸
六、 卫生行政许可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