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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卫生局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2009版)的通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的卫生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
  七、 卫生行政许可数量
  本行政许可项目无数量限定。
  八、 收费标准
  该项卫生行政许可不收费
  注: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室内环境监测报告及相关检测、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评价工作的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
  九、许可责任部门:
  1、卫生行政许可责任部门:南昌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地址:南昌市红谷滩丰和中大道1318号
  联系电话:3987578。
  2、卫生行政许可单位:南昌市卫生局
  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199号红谷大厦A座五楼
  联系电话:3986761。
  3、南昌市卫生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电话:3986760。
  4、南昌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电话: 3987600。

  附件4:
南昌市卫生局医疗机构(含西医、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执业许可
(2009版)

  一、卫生行政许可事项:
  医疗机构(含西医、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二、卫生行政许可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江西省人大常委会1999年4月15日通过,2002年7月29日修正)。
  三、办理卫生行政许可的操作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向南昌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提交材料;
  第二步:市卫生局医政妇幼保健处根据医疗机构设置区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市卫生局领导审批。
  第三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市卫生局依法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审查不合格者,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原因。
  第四步: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向申请人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办理卫生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含西医、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要求见国务院令第1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4、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二)、医疗机构(含西医、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医疗机构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站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提交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有关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复印件。
  7、已到位的仪器设备清单。
  (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一式二份)。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副本复印件。
  4、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及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证书等证书。
  5、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6、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的有关制度。
  五、卫生行政许可的收费:
  该项卫生行政许可不收费
  六、卫生行政许可的期限;
  医疗机构设置12工作日,执业12工作日;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10工作日;
  七、许可责任部门:
  1、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出件发证责任部门: 南昌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地址:南昌市红谷滩丰和中大道1318号。
  联系电话:3987578。
  2、卫生行政许可审核责任部门: 南昌市卫生局医政妇幼保健处
  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199号红谷大厦A座五楼。
  联系电话:3986757。
  3、卫生行政许可单位:南昌市卫生局
  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199号红谷大厦A座五楼。
  联系电话:3986757。
  4、南昌市卫生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电话:3986760。
  5、南昌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电话:3986700。

  附件5:
南昌市卫生局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
精神药品审批许可办事指南
(2009版)

  一、许可事项:
  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审批
  二、许可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2号)第三十六条
  三、许可条件: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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