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执业注册许可条件:
执业医师注册要求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许可要求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要求:1、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相关专业要求的技术职称。2、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范的培训,并培训合格。
四、办理卫生行政许可的操作流程:
(一) 执业医师注册的操作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向南昌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步:南昌市卫生局对提交的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进行审核,材料合格的予以注册;
第三步:市卫生局审查合格者,在承诺时限内(5日内)发证;
(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许可的操作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将资料提交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发区新区向南昌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资料);
第二步:除县(区)内变更外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提交到市卫生局农卫处审核;
第三步:市卫生局农卫处提交省卫生厅农卫处审核;
第四步:逐级审核通过后,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取回材料网络注册并发放证书或注销注册。
(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的操作流程
第一步:医疗保健机构对拟申报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初审,并向南昌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考核审批表》,同时提供申请人的照片及身份、学历、职称、执业医师资格等证件及复印件;
第二步:南昌市卫生局医政妇幼保健处对申请人员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步: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向申请人颁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并进行登记。
五、办理卫生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医师执业注册所应提交的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近身照片2张;
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4.卫生行政部门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按健康体检项目的体检报告;
5.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重新申请注册的,除提交前款第二至七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
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 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二)、医师变更注册所应提交的材料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聘用单位同意变更证明;
3、《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4、同底版近期小2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有变更执业范围的还需提交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考核合格证明原件。
(三)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所应提交的材料
1、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学历证明提供原件);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资格证书;
(以上资料需准备二份,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按要求加盖相关单位印章。)
(四)申请注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所应提交的材料
1、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注销表;
2、能说明以上情形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注销注册的原因相关证明。
(以上资料需准备二份,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按要求加盖相关单位印章。)
(五)申请变更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所应提交的材料
(1)县(区)内变更:
1本人申请书(加盖拟执业地村委会、村卫生室(所)和乡镇卫生院公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2)省内跨市、县变更:
1、乡村医生变更注册申请表;
2、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原执业机构工作经历证明;村卫生室(所)拟聘用证明。
(以上资料需准备二份,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按要求加盖相关单位印章。)
(六)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所应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填写《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考核审批表》,同时提供申请人的照片及身份、学历、职称、执业医师资格等证件及复印件。
六、卫生行政许可的期限:
医师执业注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5个工作日。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5个工作日。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的总时限30个工作日,即自受理之日起到作出许可决定为20个工作日,颁发许可证件10个工作日。
七、卫生行政许可的收费:
不收费
八、许可责任部门:
1、卫生行政许可责任部门:南昌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丰和中大道1318号
联系电话:3987578。
2、卫生行政许可单位:南昌市卫生局
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199号红谷大厦A座五楼 联系电话:3986761。
3、南昌市卫生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电话:3986760。
4、南昌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电话: 3987600。
附件8:
南昌市卫生局护士执业许可办事指南
(2009版)
一、卫生行政许可事项:
护士执业注册
二、卫生行政许可依据: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
七条、第
八条、第
九条、第
十条;
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
二条、第
三条;
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护士执业注册实施办法》。
三、护士执业注册许可条件:
(一)首次注册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不包括函授、电大、自考、成考等专业教育方式学习的护理、助产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