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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卫生局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2009版)的通知

  (二)跨省变更
  1、出省变更
  (1)申请变更。申请人在原执业单位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原核发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本人各一份),并持《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护士执业证书》到拟执业单位注册部门办理。
  (2)申请人原执业单位将申请人填写的《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报设区市卫生局备案,设区市卫生局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注明变更信息。
  2、入省变更
  (1)申请人持《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向拟执业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入省变更注册申请,同时提交首次注册规定的第2、3、6、7项材料审核,并保持执业年限的连续性。
  (2)发证并注册。申请人持有的上述材料经审核合格按照首次注册有关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注册。
  护士进修、学术交流和承担卫生支农等活动,不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七、重新注册与注销注册
  1、重新注册与注销注册,分别按照《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重新申请注册办理程序按首次注册程序执行;
  2、注销注册,原注册机关在审核提交的材料后,注销护士执业证书编号及相关信息,并收回《护士执业证书》。
  八、遗失补证
  1、《护士执业证书》遗失后,持证人应在省内公开发行的报刊上予以公告;
  2、提交刊登的报刊、现执业医疗卫生机构介绍信、身份证明、照片到执业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补证;
  3、补办证书时,其证书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如实填写补证时间,标明“补证”,以示与原证区别。
  九、卫生行政许可的期限:
  首次注册需上报省卫生厅,期限按省卫生厅规定时间。
  护士变更、延续注册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五日内完成。
  十、卫生行政许可数量
  护士执业注册无数量限定。
  十一、护士执业注册责任部门
  1、卫生行政许可责任部门:南昌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丰和中大道1318号
  联系电话:3987578。
  2、卫生行政许可单位:南昌市卫生局
  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199号红谷大厦A座五楼   联系电话:3986761。
  3、南昌市卫生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电话:3986760。
  4、南昌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电话: 3987600。

  附件9:
南昌市卫生局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
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许可指南
(2009版)

  一、卫生行政许可事项: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许可
  二、卫生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466项;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第12号令)第六条、第八条 、第九条、第十二条
  三、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审批条件
  (一)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条件
  县级以上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和综合医院的中医科。
  有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场所、设备;
  有从事医疗气功活动的中医执业医师或中医执业助理医师。
  (二)从事医疗气功活动的人员资格认定条件
  1、具有中医执业医师或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3、经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取得《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
  四、办理卫生行政许可的操作流程:
  (一)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操作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向南昌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材料;
  第二步:市卫生局中医处根据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条件,经现场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市卫生局领导审批。
  第三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市卫生局依法签发同意意见
  第四步:医疗机构凭市卫生局签发的同意意见,向其登记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审查不合格者,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原因。
  (二)从事医疗气功活动的人员资格认定操作流程
  第一步:医疗机构向南昌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提供申请从事医疗气功活动的人员名单及相应材料
  第二步:市卫生局中医处根据从事医疗气功活动的人员资格认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市卫生局领导审批。
  第三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市卫生局依法签发同意意见,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颁发批件;审查不合格者,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原因。
  五、办理卫生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申报材料
  1、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场所、设备等基本情况;
  4、从事医疗气功活动的人员情况;
  5、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材料需准备二份,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二)从事医疗气功活动的人员资格认定
  1、医疗机构申请从事医疗气功活动的人员名单;
  2、医疗机构申请从事医疗气功活动的人员的中医执业医师或中医执业助理医师的资格证书;
  3、医疗机构申请从事医疗气功活动的人员的医师执业证书;
  4、医疗机构申请从事医疗气功活动的人员的《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
  六、卫生行政许可的期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3个工作日。
  七、卫生行政许可的收费: 无
  八、许可责任部门:
  1、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出件发证责任部门: 南昌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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