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旅游行业价格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浙价检〔2009〕264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和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游览参观点票价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09〕25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旅游行业价格行为,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服务中央扩大内需、促进旅游消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省局决定在全省开展旅游行业价格行为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纠治并举、标本兼治的工作思路,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集中力量整治扰乱旅游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创造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的良好氛围,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旅游者满意度,为扩大内需、促进消费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二、组织方式
此次专项整治由省物价局统一组织部署,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期间,省物价局将组织督查组对部分市、县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三、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 整治范围
1、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游览参观点内的交通运输服务(包括索道、电车、电梯、汽车、游船等)价格和旅游景区停车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
2、旅游景区内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3、旅游购物定点单位的价格行为;
4、旅行社的价格行为。
(二) 整治重点
1、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
2、违反规定向游客强行销售联票、强制代收保险费以及其他乱加价、乱收费的行为;
3、门票价格优惠和减免政策不落实、不明示的行为;
4、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旅游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
5、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
6、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的价格欺诈行为;
7、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结算、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模糊标价等价格欺诈行为;
8、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