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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部门支持和服务河东新城开发建设具体措施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部门支持和服务河东新城开发建设具体措施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9]48号 2009年8月2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加速河东新城的开发建设进程,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关于建立新体制、新机制,创新工作模式的要求,各有关部门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能,制定了支持和服务于河东新城开发建设的具体措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改委等17个部门制定的支持和服务河东新城开发建设的具体措施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直相关部门支持和服务河东新城开发建设的具体措施

  一、市发改委

  (一)对在市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由河东新城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河东管委会)自行审批;需省级以上部门进行审批或核准的,市发改委主动与上级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做好前期工作。

  (二)做好河东新城项目储备与整理工作。及时掌握国家、省级资金的申报状况和条件,若河东新城项目符合条件,将立即予以项目申报。

  (三)在河东开发建设中,负责相关业务的指导工作。

  (四)负责向省发改委申请办理“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管理系统网络单位数字证书”,尽快使河东新城备案项目直接登陆省备案网站。在未获此数字证书前,河东新城备案项目仍由市发改委登陆省备案网。

  (五)河东新城平衡外部条件的项目,需出具市发改委文件的,市发改委主动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办理方式为:河东管委会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并起草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后,以正式函件形式送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出具正式文件。

  二、市公安局

  (一)对在河东新城开发建设征地拆迁工作中发生的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由市公安局驻河东管委会警务服务队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并及时报市公安局指挥中心。

  (二)对到河东管委会群体上访、拦截领导车辆等影响正常办公秩序等事件及时劝阻、疏导并向上级报告。

  (三)有治安或刑事案件发生时,积极协助属地县(区)治安、刑侦部门立案侦查,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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