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河东新城16.13平方公里起步区和工业集中区起步区外的民房,由市规划局审批。审批程序为:当地居民在征得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河东新城土地规划局同意后,向市规划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同意后予以核发。市规划局将批准的民房定期向河东管委会备案。
十三、市国资委
(一)做好河东新城开发建设的宣传工作,向有投资意向的投资人大力宣传河东开发的优惠政策和重要意义。
(二)重点跟踪和做好河东开发区内市国资委所属企业的稳定工作,要求其积极配合河东动迁、拆迁工作,对不能理解的职工群众,做好说服解释工作。
(三)对在河东新城开发区内利用国有资产投资的企业,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间。
(四)凡河东新城规划区内市国资委所属企业,由河东管委会动迁部门按政策核定补偿金额后,一次性拨付到国资委账户,由国资委监督企业进行发放,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十四、市消防局
(一)抽出防火处专门力量全天候工作,并派专人常驻河东管委会作为联络员,确保信息通畅。
(二)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对落地项目按照消防要求服好务。
(三)针对河东新城开发等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创新实行平面结构、消防设施、内部装修3段分审制,对局部达到验收条件的,可先组织部分验收工作,为河东开发建设提供最直接、最便捷、最人性化的消防服务。
(四)对于河东项目要做到即时审批;对于大型项目,市消防局将同省总队防火部及时沟通,主动接请专家,确保项目即时审批。
十五、市人防办
(一)指定1名有经验的同志协助河东管委会办理审批工作。
(二)对河东开发区以开发住宅小区为主的开发商,根据具体的法规和相应政策进行审批。应建人防工程面积若低于1000平方米,可以交纳人防易地建设费;若超过1000平方米,则必须修建人防工程,(人员掩蔽部)。
(三)对河东开发区以开发经营性项目为主的开发商,修建地下人防工程,可根据具体的法规和相应政策进行审批。战时,地下人防工程作为人民防空物资库或车辆掩蔽部;平时,可作为经营性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