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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等4部门沈阳市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2009年9月30日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完成无障碍建设情况普查,对照《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标准》制定建设和改造计划,上报市无障碍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2010年9月30日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完成所有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任务,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检查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和副组长,市建委、民政局、残联、老龄办主要领导,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规划局、城建局、交通局、房产局、信息产业局、商业局、文化局、广电局、卫生局、体育局、旅游局、金融办、行政执法局、邮政局等相关部门,沈阳电视台、沈阳铁路局、沈阳桃仙国际机场等相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沈阳市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日常工作。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市无障碍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制订计划,分解目标,落实责任,强力推进,确保按期完成目标任务。建设或改造前,要组织相关专家成立无障碍建设技术指导组,及时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施工时,要尽可能减少对现有环境和居民日常生活的影响,无障碍设施要与原有环境景观相协调。建设或改造完成后,要本着“建管并重”的原则,加强后续养护管理,确保无障碍设施得到充分利用。

  (三)保证资金投入。无障碍设施改造经费由市、区(开发区)、业主单位3方共同承担,以区(开发区)和业主单位为主,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政府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公益性建筑和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多方筹集资金,制定管理办法,专款专用,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四)严格监督检查。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相关部门参加,对全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改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无障碍设施立即责令相关地区、单位或部门进行整改,情节特别恶劣的转交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予以查处,并对相关责任部门予以通报。各地区和有关单位、部门要广泛发动新闻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残疾人、老年人和社区居民,对我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工作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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